關于公布二0一二年黃巖區(qū)公開招聘中小學教師筆試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報考人員:
現公布二0一二年黃巖區(qū)公開招聘中小學教師筆試有關事項,請各報考人員按要求參加筆試。
一、筆試科目與筆試時間:
1、筆試科目:《教育基礎知識》 《學科專業(yè)知識》
2、筆試時間:2012-8-10 上午 8:30—11:00
二、筆試地點:黃巖區(qū)實驗中學
三、注意事項:
1、考生必須帶身份證、準考證及考試相關筆試用品。準時參加筆試。
2、請認真閱讀《浙江省教師招聘考試考生守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具體見附件一),嚴守筆試紀律。
3、試場安排及座位號于筆試當天公布在考點公告欄上。
附件:一
黃巖區(qū)教育局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考生守則
一、憑身份證、準考證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考試。
二、開考十五分鐘后不得入場;開考后兩小時內不得離開考場。
三、答卷要求用藍、黑顏色的鋼筆和圓珠筆答卷;此外,除有關科目必備指定文具用品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包括通訊工具等)。
四、考生對號入座,須將自己的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紙規(guī)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考號、考試科目等,不得在答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標記。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六、在答卷紙的密封線外答題。
七、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八、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九、考生提問,先舉手,得到允許后可提問有關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
十、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卷順序排好反扣桌上,待監(jiān)考員將答卷收齊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十二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