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條件和資格
1.熱愛教育事業(yè),遵紀守法、為人師表,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自愿去邊遠山區(qū)任教。
2.應聘教師需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應聘義務教育學校教師需本科以上學歷,應聘幼兒教師需專科以上學歷;所報學科應與所學專業(yè)一致或者相近,學歷必須為國民教育序列,符合報考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應聘職業(yè)中學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所報學科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符合報考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4.1986年1月 1日以后出生。(報考職業(yè)中學專業(yè)教師研究生以上學歷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在職人員的年齡放寬到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身心健康、五官端正,能適應崗位要求。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黨內(nèi)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并在處分期間的。
7.相關學歷、教師資格證等取得時間均以2016年10月18日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