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需要,我院決定面向全縣公開招聘14名臨聘人員。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數(shù)和職位
招聘人數(shù):14名。其中書記員10名,輔警2名,計算機技術人員2名。
二、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yè)道德;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yè)和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6.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期間出生)。年齡具體要求以《瀘溪縣人民檢察院2016年度招考臨聘人員職位表》為準;
7.招聘范圍面向本縣,報考者現(xiàn)戶籍或進入大中專院校學習前戶籍須是瀘溪戶口。戶籍認定時間以2016年9月1日前為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行為尚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
3.現(xiàn)役軍人;
4.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讀學生(在讀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以此類推);
5.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應回避關系的招聘崗位;
6.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三)現(xiàn)在瀘溪縣人民檢察院從事臨聘工作的人員報考不受年齡、身高、學歷、專業(yè)等條件限制。
三、報名方法
(一)報名時間及地點
1、報名時間:2016年9月26日至29日(上班時間);
2、報名地點:瀘溪縣人民檢察院政工科。
(二)報名注意事項
報名采取現(xiàn)場報名的方式,報名人員須填寫《報名表》,并攜帶彩色免冠照片2張(1寸)、畢業(yè)證書、身份證、戶口薄、駕駛證、退役士兵證等證明材料(以上材料須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報考輔警職位的,報名時需進行身高測量,身高達到要求的,方可報名。
報名后先進行技能測試,測試通過后方可參加筆試和面試(報考計算機技術員無需進行技能測試)。
1、書記員技能測試為計算機文字速錄考試,速錄方式不限(需要專業(yè)速錄工具的請自備),速錄考試的形式為聽打,播放錄音,每段時長為10分鐘,語速為120字每分鐘,根據(jù)記錄速度和準確率評分。但合格標準為每分鐘聽打100個字,準確率80個字以上;
2、輔警技能測試參照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
3、技能測試時間:2016年10月10日,地點另行通知。
四、考試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分別占總分的60%、40%。
(一)筆試(100分)
筆試時間:2016年10月13日
筆試地點:詳見準考證
筆試內容: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占50%)
考生憑有效身份證和準考證按規(guī)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筆試。筆試開始30分鐘后未能按時參考視為放棄考試。
(二)面試(100分)
筆試結束后,按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并按照1:2的比例確定面試對象。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
五、體檢和政審考察
考試結束后,按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綜合成績,根據(jù)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計劃數(shù)等額確定體檢對象。若綜合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名確定體檢對象。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體檢合格的,確定為擬聘用考察人員,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人民檢察院組織政審考察。
如出現(xiàn)體檢不合格或放棄體檢的,可依次遞補體檢人員。
考察不合格或者放棄聘用的,可依次遞補考察人員。
六、公示與錄用
政審考察合格的,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在瀘溪縣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上公示7天。如公示無問題,即確定為臨聘人員,與縣人民檢察院簽定勞動合同。對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聘用,縣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考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其他人員。
七、薪酬待遇和勞動合同
(一)臨聘用人員待遇按年薪30000元計發(fā)(含四險一金);
(二)經(jīng)聘用后,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合同期滿后,表現(xiàn)較好,經(jīng)考核合格的,雙方續(xù)簽合同;聘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違反單位管理制度的、不服從工作安排的,給予解除合同。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生報名前需認真閱讀本簡章?忌枵\信報考、誠信考試,凡提供虛假報考材料或在考試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jīng)查實,即取消聘用資格,所簽聘用合同無效,必要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準考證是考生參加招聘各環(huán)節(jié)的重要證件,請妥善保管,遺失不補。參加報名、技能測試、筆試、面試、體檢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身份證。證件不齊或證件與報名登記表不一致的,不得參加招聘。
招聘工作咨詢電話:0743-4266612
本簡章由瀘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瀘溪縣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瀘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瀘溪縣人民檢察院
2016年9月20日